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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需要什么样的秩序:略谈法约尔秩序原则的本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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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约尔的十四条管理原则中,“秩序”一般不会被人误解,但是,真正认识到秩序原则本意的也不多。
     一说到秩序,我们往往会想到“井井有条”、“井然有序”等等词语。但是,国内的管理学著作,往往把法约尔论证秩序原则时的两句关键性话语省略了。这两句话就是:“表面的秩序可能掩盖着实际的混乱”;“有时相反,表面看起来混乱而实际是有秩序的”。所以,法约尔特别强调区分表面的秩序和实质的秩序。他把秩序分为两个方面,一是物品秩序,二是社会秩序。物品秩序的实质,不是排列得整整齐齐,而是各种物品都放在最能发挥其作用的位置上。为此,法约尔专门举例说:比如一堆按主人意愿放得散乱的文件,有个好心但不懂行的仆人把文件摞整齐,表面上齐整了,却打乱了原来的秩序,主人再也找不着了。社会秩序的实质,是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,每个人都在他能发挥出自己最大能力的岗位上任职。他还专门指出,那种为了追求表面的稳定有序而增加无益的职位,或在必要的岗位上安置没有能力的人,恰恰是破坏了社会秩序。
     由此我们可以推论,法约尔所说的秩序,概括起来无非是“物得其所,人尽其用”。这种实质上的秩序,不能用表象来衡量,归根到底,是人财物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。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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